貴州永益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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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人民法院依據參考價規定第二十八條決定暫緩委托評估的,應當通過系統向評估機構發送暫緩委托評估通知書。
暫緩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過系統向評估機構發送恢復委托評估通知書。
二十九、人民法院依據參考價規定第二十九條撤回委托評估的,應當通過系統及時向評估機構發送撤回委托評估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撤回委托評估的原因,以及指定期限要求評估機構出具因評估已實際支出費用的說明,并附相關憑證。
三十、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其在所屬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報備的收費標準,并依據參考價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收取委托評估費用。
三十一、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和在所屬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報備的收費標準計算預估評估費,并出具預估評估費交納通知書與評估報告一并提交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預估評估費用的50%通知申請執行人墊付。
人民法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交納的評估費支付給評估機構,并注明實際評估費用按照參考價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計算,多退少補。申請執行人以簽訂保險合同的方式墊付評估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評估機構。
三十二、人民法院通過系統向評估機構成功發送退回委托評估材料的通知,即視為終止委托評估。
評估機構是否接收前款規定的通知,以及是否退回委托評估的材料,不影響人民法院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通過線下發送給評估機構的評估材料,評估機構未在期限內退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提取。對妨礙強制提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十三、Z高人民法院與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建立司法委托評估工作協調和處理機制工作小組,負責名單庫的推薦與除名,以及解決人民法院與評估機構間因委托評估發生的相關事宜。
三十四、Z高人民法院與各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協商確定的《人民法院委托評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作為本規范附件。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評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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