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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9號
《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4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4年4月29日
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014年4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規范地質環境監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環境監測,是指對自然地質環境或者工程建設影響的地質環境及其變化,進行定期觀察測量、采樣測試、記錄計算、分析評價和預警預報的活動。
第三條 下列地質環境監測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ㄒ唬┑刭|災害監測;
?。ǘ┑叵滤刭|環境監測;
?。ㄈ┑V山地質環境監測;
?。ㄋ模┑刭|遺跡監測;
?。ㄎ澹┢渌嚓P地質環境監測。
第四條 地質環境監測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科學規劃、群專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自然地質環境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影響的地質環境監測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地質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運行、維護等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環境監測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國際合作。
對在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地質環境監測規劃。
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環境監測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上級地質環境監測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地質環境監測規劃應當包括地質環境監測現狀、需求分析、規劃目標、規劃原則、監測網絡布局、重點監測工程、經費預算和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地質環境監測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其他相關規劃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所屬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國家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統籌規劃和組織建設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網絡,開展全國地質環境狀況分析評價和預警預報,對全國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屬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屬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 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與其所承擔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相適應的能力和條件,達到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建設標準。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地質環境監測活動的技術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十四條 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地質環境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行業有關地質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國土資源部負責制定國家和行業有關地質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依據國家和行業有關地質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能力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相應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第十六條 地質環境監測網絡由地質環境監測點、地質環境監測站和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系統組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和技術規范組織建設地質環境監測網絡。
第十七條 地質環境監測點是獲取地質環境監測數據的工作位置。
地質環境監測點的設置,應當依據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充分考慮地質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第十八條 地質環境監測站是為獲取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在地質環境監測點建立的配置基礎設施和相關設備的場所。
地質環境監測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應當符合布局合理、技術先進、運行穩定、維護方便、經濟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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