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永益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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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第八條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按照下列規定承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
(一)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二)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三)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分級(規模)參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等級表。見附表。
第九條 各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在限定的承接工程范圍內從事業務活動,不得越級承接工程項目。
第三章 資質審批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領取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應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下列審批材料:
(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所有制性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
(四)單位管理水平及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證明文件;
(五)主要技術人員及技術裝備情況(中、高級技術人員應附職稱復印件);
(六)單位資歷和主要業績(主要工作成果和獲獎證明);
(七)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的證明;
(八)注冊資金證明;
(九)單位開立帳戶的銀行及帳號;
(十)施工工程有關的證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鑒定證明和工程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反饋意見);
(十一)申請甲級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還應提交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資質等級的書面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資質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申請人自下發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管理部門領取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批準的,應說明理由;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資質管理部門應限期要求申報單位補交。逾期不補交,視為放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把丙級施工單位的審批結果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資質管理部門分批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布獲得資質的單位名單和資質級別。公告費由申報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含正本和副本,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冒用,擅自印制或偽造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在申請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時,應向工程項目發包單位出示資質等級證書,取得工程項目后須到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施工項目登記。
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實行年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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